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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废止《大同市规章制定规定》、《大同市黄金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0-11

施行日期:2007-10-1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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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经2007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予以公布。

市长 丰立祥2007年10月11日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规章制定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二、《大同市黄金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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