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7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6年3月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24日起废止。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7-07-24
施行日期:2007-07-24
时效性:已失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7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6年3月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24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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