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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6-08-04

施行日期:2006-08-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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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4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1997年7月23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消防条例》。

本决定自《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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