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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合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2)1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2-02-01

施行日期:200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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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合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合肥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请示》(皖政[2001]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市东市区更名为合肥市瑶海区,将合肥市郊区的长滩、方庙2个街道和城东乡、七里塘镇、大兴镇,以及肥东县的磨店乡和龙岗镇的三合、刘大郢、油坊、大彭、罗岗、马岗、王岗、史城8个村及新站、大店2个居委会划归瑶海区管辖。

二、合肥市中市区更名为合肥市庐阳区,将合肥市郊区的三十岗乡、杏花村镇、大杨镇划归庐阳区管辖。

三、合肥市西市区更名为合肥市蜀山区,将合肥市郊区的井岗镇划归蜀山区管辖。

国务院二00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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