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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兽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6-06-23

施行日期:2006-08-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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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兽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兽药管理办法》是1994年8月2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实施的。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又做了修正。该《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我市兽药管理、提高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疫病、保证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规所依据的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进行了全面修改,随后,国家又相应出台了有关兽药的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特殊药品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规章,使得该法规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已不一致,并且国务院修改后的《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应的配套规章已全部涵盖了《太原市兽药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因此,该法规已无进一步修改的必要。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兽药管理办法》,报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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