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9)14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9-12-05

施行日期:1999-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国函[1999]141号 1999年12月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三、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本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  榆林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