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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哲里木盟设立地级通辽市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9-01-13

施行日期:1999-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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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哲里木盟设立地级通辽市的批复(1999年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我区哲里木盟撤盟改设通辽市的请示》(内政发[1997]14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哲里木盟和县级通辽市,设立地级通辽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科尔沁区。

二、通辽市设立科尔沁区,以原县级通辽市的行政区域为科尔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科尔沁大街102号。

三、通辽市辖原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亲曼旗、扎鲁特旗、开鲁县和新设的科尔沁区。原哲里木盟的霍林郭勒市(县级)由省直辖。  通辽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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