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8)6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8-07-31

施行日期:1998-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的批复(国函[1998]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广安市(地级)的请示》(川府发[1995]18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广安地区和广安县,设立地级广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广安区广福镇。

二、广安市设立广安区,以原广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广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浓洄镇。

三、广安市辖原广安地区的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和新设立的广安区。原广安地区的华蓥市由省直辖。  广安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