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批复 (国函[1995]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7号)和《关于将乌兰察布盟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105号)收悉。同意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5)11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5-11-21
施行日期:199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批复 (国函[1995]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7号)和《关于将乌兰察布盟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105号)收悉。同意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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