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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5-07-28

施行日期:199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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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五、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与现有仲裁机构的衔接
(一)聘任仲裁员、聘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优先从现有仲裁机构符合条件的仲裁员、工作人员中考虑。
(二)当事人在现有仲裁机构依法终止之前达成仲裁协议,在现有仲裁机构依法终止之后又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新的仲裁委员会的,可以依照仲裁法向重新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原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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