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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6-28

施行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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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去第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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