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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2)13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2-10-04

施行日期:1992-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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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8号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建立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请示》(桂政报〔1992〕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北海市东南银滩景区内,东起大冠沙东端,西至侨港镇渔港东岸,北以银滩北路、龙潭路为界,南至海滨,规划陆地面积为十二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海滩康复区、海上运动区、娱乐购物区、高尔夫球场、文化活动区等功能小区。

二、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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