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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3-13

施行日期:2007-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2005〕50号)第七条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修改为:  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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