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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12-08

施行日期:2005-12-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名额上限分别为6项、14项、28项。”

二、将原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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