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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2

施行日期:200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关于修改〈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罗布顿珠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2005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2001年12月30日发布的第24号政府令)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加“宇拓路、康昂东   路、娘热路南段、中和国际城”,第(五)项中增加“公众聚集场所”。

三、第四条修改为:在非禁放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的,必须经拉萨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批准。

四、第五条修改为:“拉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等日常管理工作。   “拉萨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管理,负责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环保、交通、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制燃放、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工作”。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个人在禁放区   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删除第十二条。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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