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和出租人防工程”。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5-12
施行日期:2004-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和出租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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