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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9-04

施行日期:2003-09-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外房屋租赁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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