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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1-26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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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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