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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民发【1985】2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85-09-11

施行日期:1985-09-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五、关于附则部分

64、继承法实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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