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1-01

施行日期:2004-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1月1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2004年7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一)修建桥梁、道路、码头、渡口、房屋、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

(二)采砂、挖筑鱼池(塘)的;

(三)进行考古发掘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