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深圳市会计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0-29
施行日期:2004-10-29
时效性:已失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深圳市会计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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