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保监新发〔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处理全车盗抢险赔案时,应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办复(2002)19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4
施行日期:200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乌鲁木齐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保监新发〔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处理全车盗抢险赔案时,应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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