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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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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严禁在基本农田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堆存工业废渣,必须采取防止渗漏、迳流、扬散等措施,避免污染农业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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