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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25

施行日期:2004-06-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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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并经劳动部门认可”字样。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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