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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4-22

施行日期:200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2004年4月22日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2003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议案。会议认为,《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自1991年9月20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培育和依法管理我市文化市场,规范文化经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国务院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管理文化市场方面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已不适应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会议决定,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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