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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4-13

施行日期:2004-04-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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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1日审议批准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4月13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的决定(2003年12月26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的议案。会议认为,《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加强了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总量,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部委规章的颁布实施,该实施细则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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