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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10-21

施行日期:2002-10-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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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年10月1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修改如下:

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恶性血液病及特殊血液病种患者如无直系亲属无偿献血,用血互助金返还百分之七十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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