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已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4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1-06-27
施行日期:200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已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4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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