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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湖北保监局关于宜昌市夷陵区机关公务用车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监会

发文字号:鄂保监产险〔2006〕9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5

施行日期:2006-08-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宜昌市夷陵区机关公务用车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鄂分发[2006]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6年3月22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业务的通知》(鄂保监发(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车险业务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鉴于多数招投标业务发生在“通知”下发之前,招标方很难再增加费用预算的客观情况,5月19日我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业务的补充通知》(鄂保监发(2006)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各公司4月1日前通过参与政府采购和企业招标等形式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优惠比例总和超过30%的,相关公司在积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无效的情况下,7月1日以前可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逐笔向我局作专项报告,经我局同意后,可以突破。

二、考虑到宜昌市夷陵区机关公务用车投标业务符合《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且招标方强烈要求按照原投标协议执行,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公司的信誉,我局同意你公司在向招标方充分解释说明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对2006年5月到6月承保的车险业务,按照原投标协议中列明的费率优惠幅度执行。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承保的车险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总体费率优惠比例不得突破30%的规定。

此复。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中国保监会湖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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