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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十届第18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3-26

施行日期:200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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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1月14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的。该条例的制定对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使审判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该条例所涉及的内容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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