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环办函[2010]53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要求,经审核,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你们为辖区内达标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按规定对达标单位定期复检,并向我部报送复检情况。 附件: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山西省(4家) 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长冶市环境监察支队 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 运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山东省(19家)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 聊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 胶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桓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东营市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烟台市开发区城市管理环境监察大队 莱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寿光市环境监察大队 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昌乐市环境监察大队 新泰市环境监察大队 荣成市环境监察大队 文登市环境监察大队 乳山市环境监察大队 沂水县环境监察大队 费县环境监察大队 邹平县环境监察大队 沾化县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