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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0)53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5-25

施行日期:201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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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环办函[2010]53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要求,经审核,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你们为辖区内达标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按规定对达标单位定期复检,并向我部报送复检情况。  附件: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山西省(4家)  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长冶市环境监察支队  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  运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山东省(19家)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  聊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  胶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桓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东营市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烟台市开发区城市管理环境监察大队  莱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寿光市环境监察大队  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昌乐市环境监察大队  新泰市环境监察大队  荣成市环境监察大队  文登市环境监察大队  乳山市环境监察大队  沂水县环境监察大队  费县环境监察大队  邹平县环境监察大队  沾化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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