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1-04-26
施行日期:2011-04-26
时效性: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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