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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东中心支公司乐都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5-24

施行日期:2006-05-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东中心支公司乐都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平保产青分发[2006]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东中心支公司乐都营销服务部。

营业地址:乐都县碾伯镇滨河北路9号

二、核准营销服务部营业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青海分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青海分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车险业务的查勘理赔。

三、核准于小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东中心支公司乐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四、你公司接此批复后,请持本批复到青海保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五、营销服务部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青海保监局核准的营业范围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严格遵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六、营销服务部要加强对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未持证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提高持证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禁误导、欺诈保险消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复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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