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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西政办(2006)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2

施行日期:200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海西地区地震频发,防震减灾任务艰巨。为确保“十一五”时期海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损失,提高建(构)筑物抗震能力,切实加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近期全州将开展一次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要对此次执法检查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执法检查内容

2006年度州内新建、改建、扩建重要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性工程是否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进行抗震设防;有关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是否造成严重影响。

三、时间安排

此次执法检查活动从2006年5月20日?9月30日结束。

州地震局、州建设局、州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海西州依法治州办公室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配合,在各地区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执法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2006年开工建设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并按以下程序运作。

(一)对已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资质验证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核,如发现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没有进行资格验证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未经青海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的从业单位,建议青海省地震局予以处罚。

(二)对应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州地震局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项目业主填写《海西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表》,并督促办理抗震设防审核手续,如逾期不办理,将进行立案调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2006年开工建设的一般性工业、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将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如发现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和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单位下发责令整改书,并依法处理。

联系人:李大庆 13897179362 8227007(办)

章继焕 13709776806 8227009(办)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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