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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宿政发〔2006〕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9

施行日期:2006-04-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争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实现旅游强市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旅游市场

1.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宽旅游企业准入条件,积极鼓励旅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市级权限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2.降低注册门槛。新建旅游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20%予以注册;对从事旅游咨询、培训、中介服务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1元注册;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旅游企业可申请冠省名。

二、土地出让金先收后奖

3.凡利用荒山、荒坡、荒水建设旅游项目,规划达到政府要求,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4.新建旅游饭店,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凡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项目,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投资额达8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8层以上)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6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8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

5.新建旅游项目中30%为公益性质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企业。

6.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新建旅游项目投资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允许项目用地面积的30%建设房地产项目。

7.鼓励老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新建旅游项目,规划和投资额达到政府要求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可达60%,用于解决企业自身发展和职工安置。

三、税费先征后奖

8.新办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加工企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应缴税收和基金实行先征后奖,前2年税收和基金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税收和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

9.新办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凡当年安置本地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10.新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在市权范围内规费减半,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集中发展高层建筑(8层以上),并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11.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12.对新增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减半收取。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3.市财政2006年度安排10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十一五”期间以每年不低于10%的幅度递增。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各县(区)参照设立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4.金融部门对旅游企业实施政策倾斜,对重点旅游企业贷款优先考虑,实行信贷扶持。

15.对新建、扩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各类技改、发展资金予以优先照顾。

16.经济效益好、有承接能力的旅游企业,其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17.对旅行社招徕地接游客,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相应受益财政予以5元/人天的奖励。

18.对获得国家高等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同级财政予以5???100万的奖励。

19.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建设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20.对参与旅游线路开发的旅游交通企业,免征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对亏损线路由同级财政会交通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给予补贴。

五、优化旅游企业发展环境

21.要求旅游企业参与的各种类型的评比、冠名活动等,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2.旅游企业的用水(桑拿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23.旅游企业自备旅游汽车参与旅游线路营运,在审批时限、运力调控等方面放宽条件,优先审批。允许旅游车辆兼营包车客运,参加旅游线路营运。放宽旅游汽车报停期,报停期间减免有关税费;对旅游企业的进口车辆达到报废期,经公安部门审核尚能营运的,适当延期使用。

24.县(区)人民政府对评上星级的酒店或宾馆,给予“四优先”,即优先安排接待旅游团队,优先安排接待会议,优先供电、供水,优先审批广播电视频道。

25.凡星级饭店,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2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应委托旅游企业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考察等事项,对没有纳入星级管理体系的饭店一般不安排公务接待。

27.对兴办旅游人才教育培训机构、吸引市外人员来宿参加旅游教育考试和引进旅游人才等,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8.投资旅游企业的外商享受《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6)54号)规定待遇。

六、建立旅游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29.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业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工业旅游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旅游项目视同工业项目考核,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

30.旅游企业在行业创建、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的,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市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七、加大旅游工作协调配合力度

31.各县(区)都要成立旅游委员会、旅游创优办、旅游假日办和旅游局,完善旅游行业协会和质监执法队伍。

32.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申请立项,须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新闻单位要加大旅游宣传力度,定期开设旅游专栏,组织旅游公益宣传活动;公安、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设立、更新旅游公益广告牌、中外文地图和指示牌,并逐年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全市旅游事业发展作贡献。

34.地税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01)80号)文件要求,做好旅游事业发展费征收工作,所征收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旅游事业。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宿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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