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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署监一(1991)4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4-15

施行日期:199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福州海关:

你关三月二十五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的配车标准和税收问题,我署署监一〔1990〕127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问题,经研究,对外资企业进口生活用交通工具仍由海关严格掌握,不分投资地区,在其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资企业进口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以上,请按照办理。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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