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继续拆改煤烧圆窑的通告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景府发[199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07

施行日期:1999-01-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市区继续拆改煤烧圆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市区内仍未拆改的煤烧圆窑,已停止使用的不准续烧;仍在使用的限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关停;1999年12月30日之前,所有煤烧圆窑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拆改。

二、对于危及群众安全,继续污染环境的煤烧圆窑和烟囱坚决予以拆除;重新启用复烧的煤烧圆窑依法强制拆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新建煤烧圆窑,所有煤烧圆窑不得承包、租赁、变卖,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四、环保部门每季度在景德镇日报和电视台向社会公布煤烧圆窑拆改计划执行结果。市煤烧圆窑拆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8528471),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县、区、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拆改煤烧圆窑计划作好安排,落实到单位,并与煤烧圆窑产权单位签订责任状。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元月七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