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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2000)第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17

施行日期:2000-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代理推销保险并收取保险公司劳务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医院无论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入帐,其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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