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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萍乡市联兴竹业有限公司环保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萍府字(2005)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6

施行日期:200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湘东区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取缔萍乡市联兴竹业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2004年3月,萍乡市联兴竹业公司获得了关于新建一条年产1200吨利用造纸制浆废液生产竹浆粘合剂生产线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属造纸废液综合利用生产项目,与该公司制浆造纸生产线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生产项目,且制浆造纸生产线不在竹浆粘合剂生产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范围之内。

2、根据原国家经贸委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萍乡市联兴竹业公司制浆造纸生产线属取缔范围。请你区负责萍乡市联兴竹业公司制浆造纸生产设备的取缔工作,彻底销毁蒸球,清除制浆造纸原材料,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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