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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泸州市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4]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0

施行日期:2004-07-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精神,为加快我市保险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泸州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参与社会管理等功能,通过提供保险经济补偿,为受灾单位、企业及家庭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分忧解愁,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泸州化工城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壮大第三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现实而重大的意义。

加快保险业的发展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保险市场是要素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加快保险业的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要求。基本的社会保险、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一个国家养老与健康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以有效缓解政府压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加人民福利。

加快保险业的发展是扩大积累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一方面,通过保险可以把社会零散资金积聚起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保险业的发展,也为财政增收开拓了财源。

此外,加快发展保险业,保险从业人员的逐步增加,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缓解政府的就业压力。总之,加快发展保险业,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保险范围的扩大,保险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加快发展保险业,促进泸州实现跨越式发展

我市保险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我市现有保险经营机构11家(人寿险公司5家、财产险公司6家),保险从业人员3000多人。自建市以来,总保费以年均36%的幅度增长,去年保费总收入达到59215万元,其中:人寿险公司保费43736万元;财产险公司保费15479万元。去年处理各种保险赔款、给付案件63618件,赔款、给付金额15154万元,支持参加保险的受灾单位和个人及时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起到了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到2005年,我市保费收入应年均增长30%以上,达到100074万元,其中:人寿险公司73914万元,财产险公司26160万元;保险深度(保费总收入与全市GDP比)达到3?8%,保险密度(全市人均保险消费)达到212元。为此,对我市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加快发展上来,增强做大做强保险业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住极为难得的发展机遇,树立科学发展观,狠抓发展不动摇,实现我市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的吸附效应,为泸州发展聚集和吸引资金,广泛参与社会管理,提高保险在经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渗透力,促进泸州经济跨越式发展。

第二,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促进加快发展。各保险机构要继续深化管理机制、营销体制的改革,加快劳动、人事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进程,搞活经营机制,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要在产品创新上下功夫,大力开发面向农业、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养老、医疗、教育、消费信贷等有巨大潜力的保险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切实解决保险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充分发掘市场资源。

第三,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业持续发展。现有的保险公司,既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又要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整体竞争力。县、区政府要积极支持各保险公司合理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为繁荣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服务。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在加强对专、兼业代理机构、营销人员管理的同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壮大营销队伍,适时发展农村的保险营销力量。

要加强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其充分发挥自律机制和桥梁作用,保险公司要切实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其他行业协定,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对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信誉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实行自律惩戒。

第四,加强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强化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大力倡导诚信观念,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人人讲诚信、重操守,严禁误导、欺诈等违规行为。要逐步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失信惩戒机制,维护行业形象,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在服务内容、手段、方式上创新,做到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一个样,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要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保监局关于发展四川省农业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89号)精神,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拓面向“三农”的保险业务,已经开办的农村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要继续办好,逐步扩大承保面,同时做好灾后的经济补偿工作。农村机动车辆,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政策性业务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要积极作好准备,待省试点总结经验后,及时研究推广。

第六,为了建立公共安全事故经济补偿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各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凡人群比较集中可能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商场、贸易市场、娱乐场所、宾馆及有害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积极投保公众安全责任保险。

三、加强领导,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江主席提倡的《保险知识读本》,熟悉保险知识和保险法律法规,提高对保险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意识,关心支持保险事业。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的重要会议要通知保险机构参加,相关文件要发给保险机构,相关重要精神要向他们传达,并明确相应的部门做好牵头联系和协调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发展状况,解决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及一些垄断性行业要尊重商业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支持而不干预,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购买保险产品和购买哪家保险公司产品,自觉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险机构的人员,不得借行政领导个人名义争揽业务,损害政府形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理保险业务,经批准合法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遵守保险法规和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高额手续费,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新闻部门要加大普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保险意识。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典型事例。保险机构与新闻媒体要加强联系,加强合作,为加快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及时依法为保险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事项,不得违反规定搭车收费,加重企业负担,对保险方面的投诉,消协与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协同处理,维护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严格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我市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途径。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要落实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再区分雇员与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除外)。对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发票,按四川保监局提供的全省统一式样,由税务机关监制。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服务发票,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是确保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和保险企业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建成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对涉及保险业风险方面的问题与事项,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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