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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湖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环发(2006)17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10-27

施行日期:2006-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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