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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30

施行日期:2007-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市经济及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的产生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本着服务企业、规范运作的态度,积极开展工作,切实从源头控制污染的产生。

(一)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环保部门的选址审核意见是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项目论证过程中,环保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项目单位要书面征求环保、经贸部门意见,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要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评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其他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建设单位也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要符合“环评文件前置审批”制度的要求。环保、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协调,互相把关。要坚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前置审批”制度,即计划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文化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舞厅、卡拉OK厅办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根据情况要求项目单位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或环评文件审批手续。未经环保审核或环评文件审批的,上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由于部门把关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纠纷或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是督促建设项目搞好污染防治和保护生态的必要手段,是有效防止“先污染、后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改善环境质量

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环保部门要对其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对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部门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不断完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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