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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

发布部门: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鄂州政发〔2007〕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11

施行日期:2007-04-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宜居城市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集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方针,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污染全过程控制;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建设有较强环境竞争力的城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建设经济快速增长、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宜居城市。

2、工作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建设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其中:节能降耗减排取得实质性成效。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每年下降2%以上。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每年大于310天,洋澜湖和新港恢复水体划定功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5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 dB (A)。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控制在国土面积的10%以内。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二级处理率大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大于85%,危险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开展专项治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3、推进钢铁行业改造治理。加快产品转型升级,完善冶金产业发展链。进一步推进鄂钢板材项目的开发建设,改造升级现有炼铁炼钢生产设施,2008年淘汰使用时间过长、污染防治较难的转炉、高炉,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资源循环利用设施,推进主要生产设备优良化、生产技术现代化、生产方式清洁化,实现全过程节能降耗并控制污染物排放。2007年前全部淘汰钢铁企业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改造或配套电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特钢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坚决打击地条钢和开口锭的违法生产行为,降低单位GDP能耗和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4、推进水泥行业改造治理。加快推进水泥行业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转型换代,积极发展日产4000吨熟料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立窑。2007年实施湖北世纪新峰水泥企业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二期工程建设,逐步淘汰原鄂城水泥厂的水泥生产设施,配套一、二期工程回转窑余热发电利用设施,实现区域污染物减排;全市其他地区的水泥立窑企业,实施转型改造或捆绑做强战略,所有机立窑生产设施2009年底前全部淘汰,从根本上解决水泥行业大气污染。

5、推进服务行业污染治理。加快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禁止城区内新批新建燃煤锅炉、茶水炉和窑炉,现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的锅炉、茶炉、窑炉,在2010年底前必须拆除改造到位。整顿和规范洗车点,污水直排洋澜湖的坚决予以取缔。严禁在具有住宅功能的综合楼内经营有噪声、振动、油烟和恶臭污染的餐饮娱乐和加工服务项目。通过城市规划,科学划分功能区,严格控制商用楼与住宅楼的间距,有效解决城市噪声及油烟污染等问题。

6、推进建筑业污染治理。大力开展城市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和建筑噪声综合整治。加强运输清土执法管理,禁止道路抛洒和施工车辆携带泥土污染路面;控制建筑扬尘污染,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推行商品混凝土浆集中供应;加强建筑施工作业限时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噪声扰民。

7、推进交通运输业污染治理。开展机动车尾气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对货车进城实行限区限时管理,中心城区适时实行机动车禁鸣措施;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严格车辆报废管理,推进城市公交车油改气,禁止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强生活噪声整治,积极创建安静社区。

8、推进小选厂综合整治。全面清查各类小选厂,强制实施分类整治,规模小、无条件、无能力建设尾渣无害化处理和废水循环利用设施的,坚决取缔,并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规模较大,无条件建设尾渣无害化处理和废水循环利用设施的,易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规模较大,有条件而未建尾渣无害化处理和废水循环利用设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坚决关停,并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已破坏的生态环境。2008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有效解决小选厂破坏生态、影响景观的环境问题。

三、加大环保投入,加快重点工程建设

9、加快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工程建设。强化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工程。其中鄂钢2007年底前完成全厂废水处理循环系统改造升级工程,实现鄂钢明渠废水零排放,改善新港水质,恢复新港水体功能;2009年前完成烧结机头烟气脱硫工程,削减二氧化硫3000吨,减轻城区酸雨污染;2010年前完成炼钢电炉烟气处理改造、炼铁高炉出铁场粉尘治理等工程,削减烟(粉)尘6000吨,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解决城区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超标问题。吴城钢铁公司2008年前完成炼钢电炉烟气治理工程和冷却水闭路循环工程,解决城市南大门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鄂州发电公司2008年前完成一期2×30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削减二氧化硫9000吨,腾出二期2×600MW机组建设的总量空间,实现省政府下达的电厂二氧化硫削减责任目标。

10、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2007年所有城镇陆续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每吨0.8元标准;开征垃圾处理费,实现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葛店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华容区污水处理厂、红莲湖度假区污水处理厂、梁子岛污水处理厂、鄂州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太和污水处理厂、花湖污水处理厂和百洪垃圾处理场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步解决城镇水污染和其它环境污染。

11、分步实施洋澜湖综合整治工程。积极筹措资金,分步实施洋澜湖综合整治工程,恢复水体功能。从2007年起,逐步实施五丈港生态修复工程、洋澜湖重点区域生态清淤工程、管道截流工程、洋澜湖生态护岸工程、洋澜湖城市湿地公园以及引江入湖换水工程等六大工程项目,从根本上解决洋澜湖淤泥总磷、总氮严重超标,水体污染富营养化的问题。

12、实施梁子湖、花马湖等湖泊保护工程。加强与武汉、黄石和咸宁等城市的沟通与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环湖地区布局新的工业污染项目;加大环保投入,加快建设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沿湖污染源实行严格的限期治理,确保现有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07年在梁子岛上建设垃圾收集站点,收集到的垃圾全部转运到岛外填埋,同时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和超薄塑料袋,减轻“白色污染”;严格控制湖内机动游船和渔船的数量,防止石油类污染;严禁违法围湖造田、填湖造地、筑坝拦汊,逐步退田还湖。

13、积极推进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制定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安全。“十一五”期间筹资1.3亿元左右完成农村33.08万人的饮水安全工程;整合现有水厂资源,扩大管网覆盖面积,提高对农村的供水能力,让全市人民都能喝上清洁卫生的水。

四、推进恢复建设,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14、抓好矿产资源采区生态恢复。加强矿山环境整治,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推进生态环境恢复建设。2007年起,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和采选企业落实尾矿坝规范化建设,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尾渣无害化处置;有效控制矿山水土流失,防止淤塞湖港塘堰的现象发生。对未采取措施控制水土流失的企业及乡镇实施惩处措施。

15、加强山体水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科学修编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实行城乡一体的绿化体系。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提高城市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重点建设沿江带状江滩绿地、沿湖湿地公园绿地等一批市民期盼的园林绿化景观工程。2007年起,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山体、水系、江岸、湖岸划入绿线控制范围,并实施分类登记,对外公布,接受监督,严禁在上述控制范围从事开发建房、开山取石、挖沙掘土、砍伐树木、毁坏植被、建造坟墓等活动。加强湖泊等湿地的保护与恢复,禁止开垦、占用湿地以及随意变更湿地用途等行为,改变湿地面积萎缩局面。加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使受污染的湖泊逐渐恢复功能。

16、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重点发展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强度小,产品质量好、附加值高的项目;强化清洁生产程序审核,引导采矿、冶金、建材、化工等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引进推广工业排水清污分流循环利用、煤气干法除尘回收利用、余热发电、中水回用等技术,从不同环节降低单位GDP能耗、水耗和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充分利用粉煤灰、采选矿渣和冶炼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水泥制品和其它新型墙体材料,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加大规模化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力度,推广猪一沼一肥等生产模式,发展农业沼气,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

17、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倡导并推行生态农业,改变农业传统生产模式,实现农业清洁生产。积极推进国土整治工程,禁止侵占耕地建房及取土制砖等行为, “一主三新”(一座主城三座新城)范围内2007年“禁实”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率达100%;落实耕地保护措施,提高土地复垦、复植率,减少水土流失。通过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有机复合肥。结合“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和小城镇建设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建设步伐,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五、加强长效管理,争创环保模范城市

18、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负责日常工作,努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恢复鄂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19、健全环保协调和考核机制。落实齐抓共管举措,建立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负责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信息发布。经济综合部门负责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公安、建设、教育、国土、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分解量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市目标办将各项量化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20、严格环境管理。各类专项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审批“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清洁生产要求、选址不符合各类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乡镇实施区域限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企业和本地区调剂获取,没有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对在役放射源实行挂牌管理,对退役放射源及时收集处理。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抓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和安全处置,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完善医疗废物暂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严格依照国家规范要求,落实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单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21、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格查处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执行环评要求和措施、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或超总量排污、违规采矿选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依法审批或验收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与生产,或限期整改完善,限期拆除恢复。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现场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依法打击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重的小钢铁、小水泥、小造纸、小化工,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22、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建立全市环境监控中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预报信息和环境预警信息。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预警系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3、营造全民“创模”的良好氛围。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发展,动员和凝聚全市人民的力量,齐心协力做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抓紧制订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及时报道环保政策措施和各地各部门“创模”进展,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浓厚的“创模”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将环保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的内容,确保每学年不少于12个课时,积极创建 “全国绿色学校”。 市行政学院要加强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知识培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开展“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环保模范单位”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良好局面。

2007年04月11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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