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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四湖流域(荆州市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决议

发布部门: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26

施行日期:2007-04-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07年4月26日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李和清等10名代表在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四湖流域(荆州市区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议案》提出的关于加强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建议,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为了加强四湖流域(荆州市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要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环保法律知识教育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和因水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进行曝光。要宣传综合治污的好经验与好典型,教育和引导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当前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断增强治理水污染的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要把四湖流域(荆州市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分明”的工作机制。层层签订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将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奖惩。对不达标的单位和企业以及综合治理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格追究各级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要科学制定综合治理水污染的规划与措施。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与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短期政绩与长远功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里的重视与支持,主动与荆门市、潜江市搞好协调配合,整体联动,积极争取将四湖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挤进国家“笼子”。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要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出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分步实施。

四、要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和综合治理水污染的力度。市人民政府要对四湖流域荆州区域内的污染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出详细的分年度整改规划,列出污染企业治理的时间表,限期关停“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环保执法和监管力度,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严禁未达标排放,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重视和加强对新上项目的环保评审,严格落实“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外综合治理水污染的先进经验,引进推广运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治污综合效益。对荆州城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堆放处理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二、三年内沙市城区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护城河治污工作有明显的成效;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基本达到无害化要求。同时,要积极实施退田还湖工程,整治河道,增加水域面积,加大流域内水体与长江的置换频率,提高水体自净能力。要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倡科学种田,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国家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用量;大力推广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积极发展沼气利用等综合技术,加强对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泄物的综合处理和利用,努力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

五、要努力拓宽综合治污的投资渠道。市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四湖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利机遇,充分利用多元投融资方式,加大对水污染治理的投入。要发挥发改委、水利、卫生、农业、国土、城建、林业、血防等主管部门的优势,积极向国家和省里争取项目和投资,争取专项支农资金,加快农村“一建三改”步伐;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大力开展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招商引资,积极争取利用国内优惠贷款和国外资金,尽快建设和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采取集资、入股和合作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污染的治理,实行风险同担、利益共享;要建立水污染治理专项基金,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网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排灌设施的改造、维护和更新,确保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有效进行。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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