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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镇政发(2007)1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12

施行日期:2007-11-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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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运河水域环境,提升运河水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河过往船舶必须按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垃圾储存容器和防污设备、设施。

二、严禁运河过往船舶向水域倾倒船舶垃圾和排放油废水。

三、所有船舶必须将船舶垃圾和油废水分别送交船闸、港口、码头的船舶垃圾收集站和油废水回收站,具体船舶垃圾收集站和油废水回收站由海事机构予以告知。船闸、港口、码头的船舶垃圾收集站和油废水回收站在接受船舶垃圾和油废水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船主签发《船舶垃圾接受证明》或《油废水接受证明》,以备查验。

四、运河过往船舶在办理签证时,应当主动出示《船舶垃圾接受证明》和《油废水接受证明》。无故提供不出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处罚直至不予签证放行。向水体排放船舶垃圾或油废水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接受单位不得拒收船舶垃圾或油废水。船舶垃圾或油废水接受单位或人员未履行收集义务或出具虚假接受证明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接收单位和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按《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船闸、港口、码头的船舶垃圾收集站和油废水回收站收集的船舶垃圾和油废水。

七、本通告自2007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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