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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国经贸调查(2002)9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02-10

施行日期:2002-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协会: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采取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抵制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面临的形势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既享有世贸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承诺,2005年我国工业品算术平均关税将降至9.1%左右;对385种工业品实施的配额、许可证管理等非关税措施将在此之前逐步取消;商品分销领域也将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内逐步放开。在我国对外开放的范围日益扩大、深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国内一些比较优势和竞争力相对弱小的企业,特别是尚处于建立之初的幼稚产业,极易被其他国家以抢占市场为目的的倾销和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冲垮。

同时,国外对我反倾销案件呈显著增加趋势。自1979年至2001年9月,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立案已达450余起,居世界各国之首。某些成员滥用反倾销已成为我国扩大对外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障碍之一。此外,一些国家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采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政策,使我国出口企业更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充分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做好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对完成经贸委中心工作,确保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坚持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为中心,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努力提高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工作水平;提高企业和产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手段维护公平贸易和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产业安全的作用。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制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条例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面履行新的条例赋予国家经贸委的职责,更好地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需要,2002年要完成上述三个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要在深入总结我国反倾销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借鉴世界各国有关立法和司法经验,体现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一套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国情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快立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

为充分发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手段的作用,对于国内产业已提出申请、涉嫌倾销并且国内产业已有明显损害迹象的产品,要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立案。同时,要进一步加快案件调查与裁决工作进度,使因倾销进口产品而遭受损害的国内产业及时得到法律保护。

进一步完善调查与裁决工作规则,规范办案程序,坚持公正、公平的办案原则,提高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继续做好已立案的反倾销案件的初裁、终裁工作。加强对已经裁定案件的跟踪调查,做好年度复审、日落复审等相关工作。

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规则和案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好受理反补贴案件和保障措施案件的准备工作。

熟悉和掌握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与世贸组织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国家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磋商与对话。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行政复议、司法审议等相关准备工作,维护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机制,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

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工作是维护产业安全,有效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对重点、敏感行业和产品,要跟踪进出口数量、价格和国内市场占有率的变化趋势,分析我国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与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运用国际通行做法,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根据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整体方案及实施计划,首先要加强对重点监测产品进出口数据的分析;其次是采集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变化信息及国内市场价格信息;第三要做好预警分析报告工作,通过跟踪重点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变化对国内市场及生产的影响,准确、及时地编制预警报告。

(四)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培训、咨询和宣传工作,增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一是组织对各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针对性更强的培训。除学习普及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以外,还要就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重点案例进行深入研讨。继续运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组织境外培训、考察,请国外专家来华讲课、研讨等,提高企业和经贸委系统公务员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的功能,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扩大面向社会的培训、宣传和咨询。

三是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其他机构间相互合作,逐步建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法律咨询服务体系,为广大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充分发挥地方经贸委、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形成产业保护合力。

各地经贸委、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武器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维护产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省级经贸委要确定专门的处(室)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增加配备具有法律、财务、外贸等专业知识的主管人员,并按照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开展相关工作的专项经费。各行业协会要确定协会内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部门,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加强调查研究。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的要求,各地经贸委和行业协会要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企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意见。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结构特点,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重点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状况,监测分析与本地区、行业相关的进出口产品数量、价格和市场占有率变化等情况,及时发现进口产品造成产业损害和我国出口产品可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苗头,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建议。同时,要按照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做好有关案件的跟踪调研和绩效评估工作。

(三)加强面向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培训、咨询工作。

各地经贸委和行业协会要把组织企业学习、掌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规则作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重要任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使企业尽快熟悉并能运用这一法律手段。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机构联合设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咨询服务中心”,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反倾销等有关案件的申诉和应诉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各级经贸委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地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都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尽快掌握和熟悉世贸组织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体系以及我国和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培养形成一支具备法律、财务、外贸、产业专门知识的人才队伍,切实承担起依法保护产业安全的神圣职责。

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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