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岛出口加工区发展的决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青政发(2003)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10-09

施行日期:200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全新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青岛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市政府决定,赋予出口加工区有关扶持政策和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一、出口加工区发展的目标任务抓住当前出口加工区发展的良好机遇,以创新的观念、思路、体制和机制,与时俱进,全力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营造优良环境,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优势、服务优势和通关优势,把出口加工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加工基地,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出口加工区。

二、赋予出口加工区的扶持政策

(一)从2004年起,在出口加工区建设期间,每年按基建程序从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按专项项目给予支持。通过海关、工商注册的出口加工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经市财政等部门确认,5年内可作为财政收入等额投入出口加工区。

(二)对出口加工区办理土地手续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积极争取省、国家同意把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全部调整为建设用地,保证出口加工区建设用地的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时,对出口加工区建设用地予以单列。

(三)凡国家、省制定或国家、省授权(委托)我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资金由我市支配的,5年内能免则免,不能免的,上缴后返还出口加工区;按规定,收费资金须上缴国家或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城阳区财政补贴上缴资金。

(四)将出口加工区的开发建设连续5年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赋予出口加工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一)赋予出口加工区市级(产品100%出口的生产性)外资项目审批权限。

(二)赋予出口加工区市级基建项目立项的审批权限。

(三)赋予出口加工区审批辖区内处级以下人员经贸出访任务权限。

(四)赋予出口加工区市级工商管理权限。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加挂“出口加工区分局”牌子。

(五)赋予出口加工区市级环保审批、监督和验收权限。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加挂“出口加工区分局”牌子。

(六)赋予出口加工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和产品出口企业认定权限。出口加工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城阳区科技局负责按要求组织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发文公布,并报科技部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出口加工区要科学行使有关管理权限,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管理服务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同时,出口加工区要自觉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切实担负起与市级管理权限相适应的管理服务职能。

(二)出口加工区要走滚动开发的路子,通过政策引导和土地开发利用,保证单位土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

(三)市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落实上述管理权限的交接事宜,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把上述管理权限以授权书的形式交接落实到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努力营造扶持出口加工区发展的浓厚氛围,促进出口加工区的更快发展。

二○○三年十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