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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01

施行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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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外商投诉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与市政府行政督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承办外商投诉案件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外商投诉案件;

(二)调查核实被投诉事项并作出处理;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被投诉事项的处理;

(四)协调职能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管辖争议;

(五)处理外商投诉事项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受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定、指示和协调的事项敷衍应付、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的;

(三)不履行职责,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四)利用管理、办理、审批等职务、工作之便“索、拿、卡、要”的;

(五)违反规定对外商进行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因职权原因接受外商的钱物馈赠或宴请玩乐的;

(七)对外商实施的行政决定、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八)干扰破坏外商正常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城市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十)其它投诉事项。

第四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的单位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簿及其他材料,并有权予以复制;

(二)对投诉案件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三)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就投诉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投诉单位停止实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五)责令被投诉单位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为外商依法办理相关事项;

(六)决定停止执行被投诉行为;

(七)责令被投诉部门退回无法律、法规依据收取的钱物,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责任人、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告诫;

(九)对查证属实的违纪案件,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投诉。电话或来访方式的投诉,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要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内容、理由和被投诉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及有关责任人姓名。

投诉人要求匿名投诉的,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应予许可。

第六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投诉事项予以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投诉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并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接受投诉,必须严格为投诉人保守秘密,不得向被投诉案件涉及的单位泄露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检查的投诉案件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规定范围内因工作方法、服务态度、时间安排等原因的投诉,转有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对有关承办人、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

(三)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权的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的行为,经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查明属实后,按照“收一退一罚一”的原则处理。

(四)对投诉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非法侵害外商财产权经查证属实的,责令有关单位赔偿损失,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或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对投诉履行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挟嫌报复的,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调查后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情节轻微,未给外商造成损害的,责令行为人改正错误,向外商赔礼道歉。

②情节比较严重,给外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告诫;

③情节严重,给外商造成经济损失的,转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作出的影响较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投诉单位,并将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的处理决定,被投诉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备查。

(三)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行为作出的经济处罚,被处理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转财政部门强制扣缴。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依前款规定收缴的钱物,必须全部退回给原上交的外商;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交市财政。

第十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对投诉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投诉,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投诉,告之投诉人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处理。情况特殊的转市公安局核查。核查结果由投诉处理中心反馈投诉人。

(二)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侵害外商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转市公安局核查,除涉及刑事罪案侦查秘密以外的核查结果,由投诉处理中心反馈投诉人。

(三)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审判权损害外商合法权益的投诉,由投诉中心转市政法委或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处理情况函告投诉处理中心反馈投诉人。

(四)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有关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投诉,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予以核查,也可分别会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大力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处理。

(五)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索、拿、卡、要”及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外商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各县(区)政府部门的投诉,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通知所在县(区)处理。各县(区)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认为处理不当的可责令县(区)重新处理或依据本办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可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查处。

第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的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行为,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诉案件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市监察局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的暂行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和进行其他商务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外客商。

第十六条 对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主和其他个体工商户投诉的案件,由市政府行政督察室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对外商投诉案件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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