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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公告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3

施行日期:2006-02-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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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市将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05年度联合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05年度联合年检,其在本市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年检材料随隶属法人企业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参检企业须于2006年3月1日起凭营业执照向原领照或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本市各有关联合年检部门申报年检。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为www.sgs.gov.c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网址为www.saic.gov.cn)或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网(网址为www.LHNJ.gov.cn)申报年检。

四、凡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联合年检,可直接到原领照或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五、企业年检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凡逾期不申领、申报联合年检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且注册地为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年检。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海关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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