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现将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利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研究决定,总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文)下发后发行的三个月期、六个月期、九个月期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其利率可分别在年利率7.59%、9%和10.16%的基础上上浮40%,具体利率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掌握;以前发行的仍按各地确定的原利率计息,不得分段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9-04-04
施行日期:1993-12-10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现将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利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研究决定,总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文)下发后发行的三个月期、六个月期、九个月期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其利率可分别在年利率7.59%、9%和10.16%的基础上上浮40%,具体利率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掌握;以前发行的仍按各地确定的原利率计息,不得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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